最後更新日期 :
2025-05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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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資訊
一、 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114年5月2日體總輔字第1140001110號函辦理。
二、 查教育部於113年5月13日公告針對證照效期至114年12月31日之各級運動教練、裁判證者以及於111至112年間取得各級運動教練、裁判證者,其111至112年專業進修時數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之規定,餘仍應每年完成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,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時以上。
三、 為充分提供各級運動教練、裁判多元進修管道,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規劃旨揭活動,鼓勵各級運動教練、裁判依照自身專業成長之需求,參加專業進修課程,持續精進自我,以提升國內運動教練、裁判素養。
四、 檢附旨揭活動實施計畫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