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運動部】各單位所屬人員赴陸參賽或進行兩岸運動交流
說
明:
一
、
本
部
1
1
4
年
1
1
月
2
5
日
運
國
(
二
)
字
第
1
1
4
0
5
5
0
4
0
6
號
函
諒
達
。
二
、
貴
單
位
進
行
兩
岸
運
動
交
流
活
動
,
應
秉
持
「
對
等
尊
嚴
、
相
互
尊
重
」
原
則
並
遵
守
大
陸
委
員
會
「
臺
灣
地
區
與
大
陸
地
區
人
民
關
係
條
例
」
及
本
部
「
兩
岸
運
動
交
流
處
理
規
範
」
等
相
關
法
規
,
另
應
注
意
不
得
參
與
陸
方
主
辦
全
國
性
運
動
活
動
或
具
有
特
定
政
治
目
的
之
交
流
活
動
,
並
注
意
活
動
目
的
、
辦
理
單
位
、
行
程
安
排
與
文
宣
資
料
等
,
另
對
陸
方
主
動
邀
約
提
高
警
覺
(
如
全
額
免
費
、
落
地
接
待
等
)
。
進
行
過
程
中
應
避
免
接
受
中
國
媒
體
(
如
電
視
、
網
路
等
)
或
個
人
訪
問
,
以
免
被
刻
意
剪
輯
受
訪
文
字
或
影
像
,
作
為
中
國
政
治
宣
傳
或
統
戰
工
具
。
三
、
另
貴
單
位
如
為
各
級
學
校
,
依
教
育
部
1
1
4
年
4
月
9
日
臺
教
文
(
二
)
字
第
1
1
4
2
5
0
1
3
6
8
號
函
、
國
民
及
學
前
教
育
署
1
1
4
年
4
月
2
3
日
臺
教
國
署
原
字
第
1
1
4
0
0
3
6
7
8
5
A
號
函
略
以
,
教
育
部
於
1
0
8
年
建
置
「
赴
陸
教
育
交
流
活
動
登
錄
平
臺
」
,
各
校
以
學
校
名
義
組
團
赴
大
陸
地
區
進
行
學
生
交
流
活
動
,
不
論
實
體
、
視
訊
(
線
上
)
等
交
流
形
式
,
於
活
動
起
始
日
1
個
月
前
至
前
揭
平
臺
「
教
育
交
流
活
動
」
頁
面
登
錄
,
並
於
活
動
完
成
後
1
個
月
內
至
「
事
後
登
錄
」
回
報
活
動
概
況
;
此
外
學
校
如
協
助
公
告
(
無
論
實
體
或
線
上
)
陸
方
活
動
訊
息
,
應
於
公
告
日
前
或
公
告
日
起
3
日
內
至
前
揭
平
臺
「
協
助
公
告
陸
方
活
動
訊
息
」
頁
面
登
錄
。
其
他
注
意
事
項
如
下
,
如
有
相
關
事
宜
請
逕
洽
教
育
部
:
(
一
)
學
生
請
假
參
加
校
內
外
機
關
(
構
)
、
單
位
、
社
團
、
系
學
會
、
民
間
基
金
會
(
或
協
會
)
辦
理
或
教
師
自
行
招
攬
校
內
外
學
生
赴
陸
交
流
活
動
,
各
校
亦
應
至
前
揭
平
臺
填
報
。
(
二
)
各
校
應
強
化
自
我
檢
覈
與
內
控
機
制
,
並
保
留
相
關
紀
錄
。
各
校
如
對
活
動
辦
理
單
位
、
目
的
、
行
程
及
內
容
有
相
關
疑
義
,
應
函
詢
大
陸
委
員
會
釐
明
及
確
認
後
始
得
辦
理
。
四
、
大
陸
委
員
會
自
1
1
3
年
6
月
2
7
日
起
調
升
中
國
大
陸
及
香
港
澳
門
旅
遊
警
示
為
「
橙
色
」
,
建
議
國
人
避
免
非
必
要
旅
行
;
倘
仍
需
前
往
,
務
請
遵
守
大
陸
委
員
會
、
本
部
等
相
關
法
規
。
五
、
本
部
已
製
作
兩
岸
運
動
交
流
宣
導
摺
頁
,
並
公
告
於
本
部
官
網
(
網
址
:
h
t
t
p
s
:
/
/
w
w
w
.
s
p
o
r
t
s
.
g
o
v
.
t
w
/
C
P
/
5
9
1
7
)
,
供
貴
單
位
執
行
前
詳
閱
。
運動部函.pdf
兩岸運動交流處理規範宣導摺頁.pdf